2025-09-08 来源:政教处 作者:admin*【本周工作总结】*
1.按照教育局要求,利用晚自习开展《开学第一课》, 做好图文材料收集。召开开学主题班会,给学生收心。九月份为纪律整顿月,培养学生良好习惯。
2.新学期各班级做好花名册上传工作。班主任做好学生台账,实时更新。
3.心理科做好开学学生心理测试。
4.各单位对学生进行不定期不定时违禁品及仪容仪表等突击检查。仪容仪表突击检查后限期整改。校园不文明现象各单位与政教处配合开展。利用监控系统,随时监控学生在校动态。
5.按照校长办公会要求各单位做好学生返校学生统计报备。
6.文明礼仪教育继续加强,要求教师和学生共同学习,主动问好,养成好习惯。发挥班干部力量,班主任运用好自己的左膀右臂。
7.各单位组织学生进行大阅兵观看,同时做好图文资料。
8.迎新晚会节目尽快报备团委,预计九月底晚会开展。各单位呼吁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大型活动,使得迎新晚会展现现代学生风采。
9.班主任培训正常开展,第一场为考试。班主任将所讲题目报政教处。班主任素质比赛已下发,时间从9月份开始至12月,决赛在1月,望积极准备。
10.运动会通知已下发,各单位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各单位开幕式节目提前报备政教处。
11.做好家校沟通,班主任在家长群不仅限于吃住反馈,学生方面重点突出,要求图文并茂,呼吁家长积极配合,做好辅助,携手共育。
12.各单位的培训要比以往更上一层楼。培训题目要有针对行,内容质量要提高。
13. 学生催缴费方面,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尽快联系缴费。
14.针对假期作业,班主任有检查就有通报,做到家长监督和督促作用。
15. 宿舍门牌上书写的学生名字要求字迹清晰工整,包括学生柜子要求干净整洁。
16. 发现个别学生骑电动车上学并不带头盔,各班进行核查,做好预防措施。
*【本周政教处各项工作掠影】*


校门执勤 疏导交通



校门执勤 检查违禁品



排查安全隐患 检查消防器材



夜间巡查



军事教官餐厅执勤



军事教官校园巡查
*【各教学单位本周风采】*
一、2023级


23级学生晨会
二、2024级


24级班主任例会


24级组织学生观看93大阅兵
三、2025级


25级南开大讲堂


25级班主任培训工作会


25级各班组织有序观看阅兵仪式
*【全校通报表彰决定】*
2025年9月4日18时15分许,202515班罗羽翔同学在北操场附近捡到校服一件以及钱包一个(内有现金若干),该同学及时将情况和物品反馈至政教处。
罗羽翔同学的这种高尚行为反映了我校始终将以德育人放在首要位置,将德育全面渗透在日常管理中,培养学生优秀的品格和良好的道德素质,以实际行动体现出我校学生的高尚品质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和精神文明素质。
为表彰先进,经政教处批准,授予202515班罗羽翔同学为2025年9月份学校“新时代文明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并予以全校通报表彰。
各教学单位学生要向受到表彰的罗羽翔同学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增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努力学习,为创造我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氛围努力工作。
特此决定!
*【关于开展“三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精神要求,为严肃校风、加强教风、班风建设,以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对我校目前校风、教风、班风建设中存在的一些不良倾向和违纪现象进行为期二个月的集中整顿,促使我校的“三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得以明显改观。
一、整顿内容
1.下大力解决班风、学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学习态度松懈、课堂纪律涣散等不良习气,努力营造全校学生班级争先、学生比学、学习环境优良、行为习惯健康向上的良好局面。
2.重点整治迟到、早退、上课睡觉、课间吸烟等现象,对屡教不改触犯学校管理条例的学生坚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严查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气,禁止仪容不整者进入校园,养成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和行为习惯。
4.严格落实学校《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课堂考勤登记制度,各班考勤员负责记录学生出勤情况,班主任每周须在所管班级学生的考勤表上签字确认后上交各单位存档,并作为对违规违纪学生处罚的依据。
5.各班由班主任着手对每个学生的表现进行一次梳理和小结,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上报政教处,对教育效果不明显的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时处理。
6.班主任老师每天按时深入教室听课,熟悉掌握每名学生的学习、纪律情况,包干负责教室、宿舍卫生、晚休的纪律检查。
二、整顿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
学习动员时间:自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2日。
各班级要召开班级主题班会、班级团学干部及宿舍舍长参加的班级学生干部会议,要求学生干部首先对校园吸烟、上课迟到学生进行自查自纠,宣传动员全体学生加入到“我为西现树新风,西现文明我先行”的活动中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开展本次活动的目标和意义。各班利用主题班会等形式,督促学生重温学校的规章制度,围绕本次活动主题,深入分析、查找本班及每名学生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整改。
(二)实施整改时间及整治内容
整改时间: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0月31日。
整治内容:
1.学生仪容仪表检查,具体整治内容:学生发型、不穿校服、在校园内仪容不整等。
2.严抓纪律,主要整治内容:迟到、早退、旷课、玩手机、上课睡觉等。
3.宿舍管理,主要整治内容:宿舍内务卫生、吸烟等。
4.管制刀具、危险物品以及动物严禁带入校园。
5.对在校园、宿舍抽烟、玩手机的学生,由班主任进行思想教育并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
各班要成立以班委、团支部、舍长为成员的学风整顿自查小组,本着整改与建设并重的原则,结合本班实际,认真排查和分析本班、本人存在的问题。同时,政教处将对整改情况不定期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力争在短期内使我校学风情况有根本性的好转。
*【西安现代综合职业高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在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者均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必须本着慎重、坚持疏导为先、教育为主,家校配合,把违纪学生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规范有序、证据充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严格手续,处分适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六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违纪学生处理权限在学校政教处,其他教学单位和个人无权限下发任何学生违纪处分。
(二)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违纪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教学单位年级组、军事素养科、保卫科具体办理,按照处理与处分的程度,依次按程序申报。
(三)涉及申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收集材料,教学单位年级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政教处。由政教处审核研究、报备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
(四)跨年级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工或与其他人员之间的违纪行为,由政教处与学生、教职工所在的教学单位年级组、部门进行调查。其他人的违纪行为由政教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五)学校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政教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调查材料送交政教处,由政教处按规定处理。
(六)事件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各教学单位年级组在调查事件时遇有困难,可申请政教处保卫科或军事素养科协助调查。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政教处,由政教处按规定处理。
(七)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政教处应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八)各教学单位年级组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政教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教学单位年级组重新审议并将最终审议结果上报政教处。政教处或可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九)在特殊情况下,政教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十)涉及留校察看的处分,由违纪学生班级的班主任、教学单位年级组收集有关材料,政教处经过进一步查证有关材料并审签后,上报主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并发文,归入学生档案。
(十一)毕业班学生在第二学期涉及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原则上为六个月,毕业生在离校时,违反校纪校规的,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由违纪学生班级的班主任、教学单位年级组收集有关材料,政教处经过进一步查证有关材料并审签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发文,同时上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十三)政教处下发的学生违纪处理决定,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
(十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各教学单位年级组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十五)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政教处和主管校领导各一份)由教学单位年级组送达或传达至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众平台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无需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必要时报政教处备案。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公告。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考察期限分为:
(一)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一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三个月。
(三)记过处分考察期限为六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第二学期留校察看期限原则上为六个月)。
(五)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不可撤销。
第八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负责考察,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年级组审核,政教处批准,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申请,政教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终止。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年级组审核,政教处批准,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申请,政教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终止(但查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无效或查看期间违反校纪校规任意一条者,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政教处在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足,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议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班级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文书。
第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需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设在政教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政教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并提交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各教学单位年级组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撤销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十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四)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并及时改正的。
(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六)其它经认定的应予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组织者或策划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包庇他人或无理狡辩者。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五)因违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违纪群体之首。
(八)其它经认定的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八条 受记过以上(含)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奖评优及各类资助资格。
(二)已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以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如果在半年内发生违纪行为,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经常有违纪行为且不够处分的或出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的学生,如确需给予处分的,视情节参照本条例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性质的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以其他形式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制造、散布谣言,在校内外张贴带有煽动性的大字报、散发传单、利用互联网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俱乐部等。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七)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
(九)公开和传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
(十)利用网络发布不实消息,造成负面影响或舆情。
(十一)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二)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三)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在校学生无视校纪法规,打架斗殴,持械伤人或提供凶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参与聚众(二人以上含二人)斗殴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有挑唆、挑衅行为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九)打架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或用金钱或其他形式自行解决者,加重处分。
(十)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酗酒者,不论何种理由给予记过处分,酗酒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案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案值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案值10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勒索、敲诈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外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按规定不准带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0”分记,给予记过处分,对于监考或有关人员指出或制止后仍然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在考试前、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
(十)组织违反考试、考场纪律行为的。
(十一)以任何形式,协助他人考试作弊的。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0”分记,不得参加补考。其中出现以上(五)(七)(十)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作弊出现以上其他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后在教育过程中仍认识不到位,没有悔过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考试作弊后既没有悔过表现,又无理取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在校期间累计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对于事后确有改过和完成学业决心,提交书面悔过申请书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降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因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及学校安排的集体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的(包括节、假日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的)一律按旷课论,每天按12学时记。并根据以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5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6—2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26—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36—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46—5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6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学生有翻越校园围墙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在校学生在校园内吸烟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在校学生在校园内买卖香烟者,一经发现,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按照中学生仪容仪表规范要求执行,凡出现有奇装异服、佩戴不符合学生身份的饰品、染发烫发、留长发、化妆或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校服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有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或在校园内出现男女生交往过于亲密、男女生之间发生亲昵行为者以及不文明现象其他情形者,可认定为谈恋爱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物品(如手机、管制刀具等)进入校园,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管制刀具为危险品,一经发现,学校予以没收不再返还。
第三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或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掷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造成救险困难或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在宿舍打牌、下棋、使用乐器或使用电话等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夜间熄灯后串宿者,私自调换宿舍、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八)学生在公寓楼、教学楼以及校园内私自挪动、撬改学校供电系统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违章用电、私拉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无理取闹,顶撞教师、谩骂学校教职员工,拒不服从管理或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召集并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加赌博或召集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聚众赌博或借此勒索他人钱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规用电或吸烟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五)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需进行处分的,根据违纪情节,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下”不包括本项。“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者要追究其责任。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下周工作要点】*
1.切实做好师生安全教育。要利用学生大会、开学第一课、专题班会、假日前提醒、承诺书、保证书等方式扎实开展安全教育,确保教育内容入脑、入心,落实在学生自身行动上。
2.切实做好学生心里健康疏导。要关心、关爱学生,特别要加强对特殊家庭、心里抑郁、情绪冲动、行为易极端化学生的关注教育。要充分发挥心里健康部室的作用,采取个别谈话、行为释放、活动调节等方式,疏导学生心理,培育学生健康成长,有效预防极端伤害事件发生。
3.切实做好学生请假手续审批。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备批准,严禁学生无任何请假手续私自离校,更不得出现无正当理由请假离校,必要时班主任与家长做好沟通、对接。
4.切实做好矛盾隐患排查。要深入开展各类矛盾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采取高效手段消除隐患。要细致排查学生间、师生间潜在的冲突及隐患苗头,及时消除、掐灭,阻止事态恶化,杜绝人身伤害。要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巡查,发现学生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做好批评教育与跟踪问询,特别要加强宿舍及晚上的巡查与监管工作,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5.充分认识开学第二周是各类安全事件高发易发敏感期,加强学生及家长安全教育,全面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排查和干预,保障学生平安和校园稳定。
6.要坚决落实省厅、市局关于返校时早到校学生“随到随进、随进随管”的要求,坚决杜绝校门口学生扎堆等待开门的现象,要求无条件落实到位。
7.要严防校园暴力和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要以近期外省某职业院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为教训,切实加强厕所、宿舍、操场等视频监控盲区和隐蔽区域安全巡查,强化班主任、科任教师、宿管员、保安员等一线人员责任,杜绝校园暴力和学生欺凌发生。
8.要加强新学期体育锻炼、各类赛事活动学生安全管理,汲取某地某校新生体能测试一学生猝死事件教训,充分考虑学生个体差异,循序渐进安排体育锻炼活动,对于特殊体质学生及身体不适学生要妥善安排。
9.要加强校园安全有关文件学习,利用行各种会议等组织全体教职工,重点学习《陕西省加强防范和处置学生安全案事件若干措施》《学生欺凌防范处置工作指引(试行)》《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切实提高全员校园安全工作素养和防范处置各类安全案事件的能力。
*【本周主题班会】*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主题班会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思想和对网络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线上宣传活动,发挥网络传播优势;着眼师生关切、舆论关注的网络安全热点难点问题;“反诈进校园”“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排查”等主题日活动,广泛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本周主题板报】*
新学期、新起点(班级目标、个人目标、班主任寄语)为主题(见班会主要内容)。各班需在“三爱三节”、安全防范任选一期作为本期主题。
具体要求:
1.内容紧扣主题,图文并茂,设计新颖,并注明班级和期数。
2.完成时间:9月11日前完成并拍照存档。
*【9月8日—9月12日军事教官值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