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6 来源:西安现代职业高中 作者:admin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在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者均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查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六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违纪学生处理权限在学校政教处,其他教学单位无权限下发任何学生违纪处分。
(二)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违纪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军事素养科、保卫科、教学单位年级组具体办理,按照处理与处分的程度,依次按程序申报。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班级班主任、军事教员收集材料,教学单位年级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政教处。由政教处审核研究、报备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跨年级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工或与其他人员之间的违纪行为,由政教处与学生、教工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部门进行调查。其他人的违纪行为由政教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五)学校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政教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调查材料送交政教处,由政教处按规定处理。
(六)事件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各教学单位年级组在调查事件时遇有困难,可申请政教处保卫科或军事素养科协助调查。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政教处,由政教处按规定处理。
(七)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政教处应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八)各教学单位年级组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政教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年级组重新审议并将审议结果上报政教处。政教处或可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九)在特殊情况下,政教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十)政教处下发的学生违纪处理决定,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
(十一)留校查看的处分,由班级班主任、教学单位年级组收集有关材料,政教处经过进一步查证有关材料并审签后,上报主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并发文,归入学生档案。
(十二)毕业班留校查看期限原则上为半年,毕业生在离校时,违反校纪校规的,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班级班主任、教学单位年级组收集有关材料,政教处经过进一步查证有关材料并审签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发文,同时上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十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十五)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政教处和主管校领导各一份)由教学单位年级组送达或传达至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众平台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无需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必要时报政教处备案。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公告。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考察期限分为:
(一)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一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三个月。
(三)记过处分考察期限为六个月。
(四)留校查看处分考察期限为一年(第二学期毕业班学生留校查看期限原则上为六个月)。
(五)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不可撤销。
第八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负责考察,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年级组审核,政教处批准,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申请,政教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终止。
留校查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年级组审核,政教处批准,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申请,政教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终止(但查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无效或查看期间违反校纪校规任意一条者,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政教处在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足,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议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班级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文书。
第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需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设在政教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并提交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对给予留校查看以下(含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撤销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十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四)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并及时改正的。
(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六)其它经认定的应予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组织者或策划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包庇他人或无理狡辩者。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五)因违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违纪群体之首。
(八)其它经认定的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八条 受记过以上(含)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奖评优及各类资助资格。
(二)已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以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如果在半年内发生违纪行为,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年级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经常有违纪行为且不够处分的或出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的学生,如确需给予处分的,视情节参照本条例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分 则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性质的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以其他形式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制造、散布谣言,在校内外张贴带有煽动性的大字报、散发传单、利用互联网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俱乐部等。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七)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
(九)公开和传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
(十)利用网络发布不实消息,造成负面影响或舆情。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二)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三)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在校学生无视校纪法规,打架斗殴,持械伤人或提供凶器,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参与聚众(二人以上含二人)斗殴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有挑唆、挑衅行为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六)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九)打架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或用金钱或其他形式自行解决者,加重处分。
(十)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酗酒者,不论何种理由给予记过处分,酗酒的组织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800元(含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4.案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勒索、敲诈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外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按规定不准带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0”分记,给予记过处分,对于监考或有关人员指出或制止后仍然不改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在考试前、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
(十)组织违反考试、考场纪律行为的。
(十一)以任何形式,协助他人考试作弊的。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0”分记,不得参加补考。其中出现以上(五)、(七)、(十)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考试作弊出现以上其他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后在教育过程中仍认识不到位,没有悔过表现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学生考试作弊后既没有悔过表现,又无理取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在校期间累计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对于事后确有改过和完成学业决心,提交书面悔过申请书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降级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因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及学校安排的集体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的(包括节、假日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的),一律按旷课论,每天按十学时记。学校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以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在10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学生有翻越校园围墙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在校学生在校园内吸烟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在校学生在校园内买卖香烟者,一经发现,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按照中学生仪容仪表规范要求执行,凡出现有奇装异服、佩戴不符合学生身份的饰品、染发烫发、留长发、化妆或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校服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有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或在校园内出现男女生交往过于亲密、男女生之间发生亲昵行为者以及不文明现象其他情形者,可认定为谈恋爱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物品(如手机、管制刀具等)进入校园,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管制刀具为危险品,一经发现,学校予以没收不再返还。
第三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300元(含)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或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掷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在宿舍打牌、下棋、使用乐器或使用电话、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夜间熄灯后串宿者,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私自调换宿舍、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八)学生在公寓楼、教学楼内私自挪动、撬改学校供电系统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违章用电、私拉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顶撞教师、谩骂学校教职员工,拒不服从管理或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召集并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具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加赌博或召集赌博者,给予留校查看及勒令退学处分;聚众赌博或借此勒索他人钱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规用电或吸烟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私看他人电子邮件、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需进行处分的,根据违纪情节,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下”不包括本项。“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者要追究其责任。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3年8月16日起生效。
西安现代职业高中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