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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组织的深度合作,推动形成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的共同育人机制,增强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培养支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西安市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方案》《西安市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和企业、行业组织、事业单位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是指依法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平等自愿、责任共担、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施,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宏观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业、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将校企合作纳入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等工作。

第二章 合作形式与内容

第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把校企合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理事会),定期研究校企合作重大事项,系统推进校企合作工作。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合法经营、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技术、信息、课程、师资、培训、人力等资源。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不小于10%)设立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实习岗位,主动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明确学生实习实训内容标准,积极为学校提供资助、捐赠、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充分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参与职业院校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技能传承创新。

第八条 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职业院校应主动与区域、行业内技术先进、具有先进技术和品牌影响力的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合作,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基地建设、技术服务等方面与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机制;

(二)校企合作制定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方案,共建共享教学培训资源,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各级各类企业结合企业工作岗位需求,积极与职业院校合作搭建校企合作育人平台,实施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培养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通过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举办职业教育,共建职教园区、产教融合示范区(产教联合体)、产业学院、企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协同创新中心、传承创新平台、“双创”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等教学和科研机构,合作方依据合作协议享受相关权益;鼓励学校、企业以“校中厂”“厂中校”的方式共建一批实践中心,服务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员工培训、产品中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

(五)合作研发职业岗位规范、作业标准、质量标准、产品标准等,参与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教学标准;

(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行业企业需求等,制定合作规划,建立校企合作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

第十条 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十一条 规模以上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基地)应当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设置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培训和实践教学机构;鼓励规模以上在职业院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推进校企资源共享、人才共育。开展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院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第十二条 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支持和鼓励支柱产业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高职院校牵头聚合产业链相关企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联合组建行业协会、职业教育集团、示范性产教联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构建区域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平台,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当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总结合作成效,创新合作形式,拓展合作领域,共策合作问题,提高合作水平。

第三章 促进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市、区(县)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校企合作的规划部署、资源配置、经费保障和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跨区域协作规划等,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职业教育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资金优先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鼓励企业、学校合作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合作开展产教融合型试点项目,被列入产教融合项目库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土地征用、资金申报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给予安排。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加强市级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建设,完善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机制,定期发布行业市场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开展职业能力、专业教学与课程等标准体系建设,参与专业人才培养和技术技能传承创新的过程指导。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校企合作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建立校企合作情况考核、通报工作机制。相关市级部门将各区县、开发区推进校企合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对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校企合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校企合作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投资。

第十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支持职业院校开展人才培养、职业培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等业务,允许职业院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支持校企联合办学。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举办企业等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费后,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可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的表现作为相关部门、教师和员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支持承揽海外大型工程的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适应企业“走出去”要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政府将职业教育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等纳入职业教育督导体系,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由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并及时发布督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育、人社部门应当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发布质量报告;国资等相关部门明确分工、协同合作,强化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服务,督促企业将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市、区(县)工信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优秀企业、示范性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对不按规定使用的,责成改正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对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县)政府依法收后,并对企业处以相应罚款,统筹用于本地职业教育。

第二十六条 职业院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校企合作的名义擅自提高或额外征收任何名目的费用,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职业院校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除执行本办法外,亦应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西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