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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印章用印审批的规定

一、公文类

1.学校行政公文:凭行政公文签发单上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2.以学校名义报出的非公文形式的报告、汇报材料等:凭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分管副校长的签字用印。

3.介绍学校全面情况的材料:凭校办主任的签字用印,重要材料凭校长的签字用印。

4.学校名义发布的新闻、报道稿件:凭校办主任的签字用印。

5.利用传播媒介刊登广告:凭主管或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校办主任的签字用印。

6.校办产业的工商登记、变更、撤销:凭校长签字用印。

二、介绍信

1.学校行政介绍信:师生员工与校外单位联系工作或外出开会、参观学习等,凭所在部门盖章或其负责人的签字用印;各部门负责人出差,凭分管校长的签字用印。

2.婚姻状况证明:凭学校人事处的盖章用印。

三、科研项目、经费(含基金)、奖励申请表,技术咨询鉴定材料

凭教务处按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意见盖章或处长签字,报奖材料需学校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的签字用校印和校长签名章。

四、以学校名义签字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担保书

一般使用有关的合同专用章,必须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凭主管、承办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分管校长的签字用钢印和校长签名章。例如基建施工合同、购买仪器设备合同、贷款合同、人员流动合同、捐赠协议、合同协议、合同意向、资金担保、信誉担保、捐赠证书等。

五、各类统计报表

凭填报人,统计项目主管、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的签字用印。例如学校基层报表。

六、各类证书、证件、聘书、证明、奖状

1.教职工工作证:开列做证人员名单,凭人事处长签字用印。

2.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凭人事处盖章或人事处处长签字,经分管校长同意后用印。

3.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凭学校行政公文公布的名单用钢印、校印和校长印。各部门的外聘人员由各部门制发聘书和用印,不用校印。

4.教职工社会任职推荐表:凭所在部门及人事处盖章或负责人的签字用印。

5.学生证:开列做证人员名单,按全日制学生凭教务处盖章或其负责人签字用钢印.

6.学生毕业、结业、肆业证书:开列做证人员名单,按全日制学生凭教务处盖章或其负责人签字用钢印、校印和校长签名章。学历、成绩证明和成绩单的审核程序相同,但只盖校章。

7.教职工、学生的身份、职称、职务、出生日期、籍贯等,一般用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来证明;由于未及时做证或证件无法带往使用地点而又急需证明等特殊原因,连同简历、学历等证明和出国有关证明材料,分别由政教处和人事处盖章或校长签字后用印。

8.校级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工作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等荣誉称号的证书或奖状:凭学校行政公文公布的名单用校印。各部门及团体名义组织的各类评奖,学校不予用印。

七、其它

1.向银行取提款(含外汇)、贷款、转帐的通知书或证明:凭财务处盖章或其负责人签字用印。

2.向邮政、交通部门或企业提货(含境外订货、报关等):仪器设备类凭设备处、图书资料类凭图书馆盖章或其负责人签字用印。

3.专控商品申购表:凭财资处盖章或其负责人签字用印。

4.边防证:凭所在部门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的关于其行政关系的证明和校办主任签字用印。

5.按省人社厅和市公安局有关规定,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份证办理、报失和户口迁移,毕业生派遣证和报到证由学生处办理、盖章,以上证件不需要学校用印。

6.个人办理各类储蓄、个人机动车驾驶执照,经人事处、政教处或所在部门证明当事人为我校在册教职工、注册学生后可用印,并须在用印栏中注明“本印章仅证明当事人在我校在册教职工(或注册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