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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导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改善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确保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和任课教师认真履行职责,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和教师的界定

1. 教学管理人员是指:教导处全体工作人员、教研组长、机房管理人员、各教学保障部门管理人员等。

2. 教师是指:任课教师、辅导教师、实验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及监考教师等。

二、事故的认定及等级

(一)事故的认定

1. 教学管理事故:教学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造成影响教学的事件。

2. 教学保障事故:教学保障人员疏忽大意或玩忽职守,导致教学保障不到位,造成影响教学工作的事故。

3. 教学事故:凡违反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的事件,统称为教学事故。

(二)事故的等级

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个等级。

三、事故的认定标准

(一)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标准

1. 开课前课表未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2. 课表编印错误(时间错、教师错、课程错、教室错)未及时纠正,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

3. 由于调度不当或调课通知未及时发到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

4. 由于教材漏定、误定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教材未能在课前到位达2门(含2门)以上者。

5. 教学任务的确定、下达,任课教师的聘任、排课时间的安排,未按学校要求及时下达或上报,拖延达3日以上且未主动协调者。

6. 由于考试组织工作的失误,对考试的正常进行造成一定影响者。

7. 试卷错印、缺页、文字不清达2门以上(含2门)者。

8. 学生成绩错登、漏登1至3人(含3人),未能及时纠正者。

9. 因其他组织或管理不到位,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者。

10. 新生的入学注册、分专业、分班、毕业证的发放出现错误。

(二)重大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1. 应考报名信息登录错误,造成学生不能被录取。

2. 开课前课表未发送或通知到任课教师和教学班达4起以上者。

3. 教学管理单位未按教学执行计划安排课程,导致某一课程停课1周以上者(含1周)。

4. 由于课表的错误(时间、教师、课程、班级、教室排错),影响4个以上(含4个)教学班的正常上课者。

5. 由于调度的失误或调课表未通知到任课教师和教学班,影响正常教学达4个班以上(含4个)者。

6. 由于教材漏定、误定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教材不能课前到位达4门以上(含4门)者。

7. 由于试题、试卷保管不善、造成漏题或试卷丢失者。

8. 由于考试组织工作失误,造成考场混乱者。

9. 在学籍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与成绩证明者。

10. 学生成绩错登、漏登达4人以上(含4人次),并未能及时更正者。

11. 教学管理人员在一学年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一般事故者。

(三)一般教学保障事故认定标准

1. 教室、实验室(含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室),因设备维护不周影响正常教学者。

2. 教室、实验室(含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室),不能按时开门,影响正常上课达两次以上(含2次)者。

3. 教室、实验室的教学用品、实验器材未及时配备到位,或配备不齐全,影响正常教学者。

4. 教室、实验室卫生检查不合格达2次以上(含2次)者。

5. 非不可抗拒因素,电的供应失常,影响教学或实验课达2次以上(含2次)者。

6. 作息信号(电铃)不响或乱响,影响教学秩序1天以上(含1天)者。

7. 其他由于保障不力或不到位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者。

(四)重大教学保障事故认定标准

1. 教室、实验室因设备严重失修并未能及时解决,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者。

2. 教室、实验室不能按时开门达3次以上(含3次)者。

3. 因实验器材未能及时配备,导致实验教学不能按计划进行达3次以上(含3次)者。

4. 教室、实验室卫生检查不合格达3次以上(含3次)者。

5. 非不可抗拒因素,由于电的供应失常而影响教学或实验课达3次以上(含3次)者。

6. 作息信号不正常,又不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达2天以上(含2天)者。

7. 其他由于保障不到位对教学造成重大影响者。

(五)任课教师一般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1. 迟交教学日志、教学进度计划表等达3天以上(含3天)者。

2. 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含实验课)迟到、早退2分钟以上(含2分钟)者。

3. 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教师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者。

4. 教师上课时开启手机,上课过程中接打电话者。

5. 教师在上课时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或私自离开课堂者。

6. 教师不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或不认真备课讲课,出现明显错误者。

7. 教师不按要求给学生布置作业,批改作业者。

8. 教师上课不考勤,不进行组织教学,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或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不加劝戒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者。

9. 提前结束或推迟课程超过2节以上者。

10. 不按要求提交A、B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试卷分析之一者。

11. 考试命题出现错误在考前未发现或发现了而未及时更正者。

12. 指导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安排者。

13.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现象不予制止者。

14. 监考教师考试时不到场者。

15. 监考教师不按规定提前到达考场,或监考时随意离开考场,或在考场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者。

16. 不按规范要求和评分标准阅卷,试卷批改多处有误,或多份试卷成绩统计有误,或成绩抄报有误,或成绩漏登漏报。

17. 其他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六)任课教师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1. 教师迟交教学日志、教学进度计划表等达7天以上(含7天)者。

2. 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含实验课)迟到、早退达5分钟以上(含5分钟)者。

3. 未经批准,私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或上课时接打电话达2次以上(含2次)者。

4. 无特殊理由,上课、实验、旷教1次以上(含1次)者。

5. 教师备课不认真,上课无教学大纲、无授课计划、无教案(三无),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课堂出现混乱,学生对其教学质量严重不满者。

6. 擅自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者。

7. 提前结束或推迟课程超过4节以上(含4节)者。

8. 上课过程中私自离开课堂一学期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者。

9. 指导实验、实习实训不负责任,造成人员和设备重大事故者。

10. 监考不请假、不到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11. 考试命题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学生无法答卷者。

12. 故意泄露考题者。

13. 收受学生礼品,给相关学生送人情分,或者评阅试卷不负责任,差错率达10%以上(含10%)者。

14. 监考不负责任,对学生考试作弊视而不见、听之任之,被巡视员发现或被学生检举者。

15. 监考工作不认真,漏收或丢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成绩无法评定者。

16. 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3天以上(含3天)者;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不履行岗位职责达1周以上(含1周)者。

17.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大面积抄袭现象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者。

18. 其他对教学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一学年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一般教学事故者。

四、事故的报告、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事故报告与认定

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可通过书面方式报告年级组、教导处及相关部门。

2.年级组或教导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年级组进行调查,填写“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并于3日内上报教导处。事故调查认定表中必须明确事故责任人,并附相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

3. 事故经责任人所在单位核实后,由教导处审查核定,并签发“事故处理通知书”。重大事故须经主管教学校长签发。

(二)事故的处理

1. 一般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责任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应对其进行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直至解聘。

2.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在行政处理的同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 造成一般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和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审和晋薪。

4.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由教导处作出决定,报学校备案;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批评的,由教导处会同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定。

5. 事故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如有异议,直接责任人可在接到《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重大教学事故:扣除事故责任人本次课时酬金的3倍。外聘教师如果续聘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高课时基础上减半任课;当为本校教职员工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情节严重者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一般教学事故:科任教师扣除事故责任人本次课课时酬金的1倍,外聘老师续聘不再优先考虑;当为本校教职员工年度考核不得评优。